(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水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水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