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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冉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冉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冉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冉某在兖矿医院的收入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