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冉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冉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冉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冉某在兖矿医院的收入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