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勉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唐素明与汉中国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素明,汉中国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唐素明,女,生于1968年12月8日,汉族。被告:汉中国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办事处和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4502580-0。法定代表人:王俊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郗仕江,系被告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素明与被告汉中国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素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素明负担。审判员  周安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小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