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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大洼县王家农场与王国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洼县王家农场,王国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33号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法定代表人:苑琳琳,该农场场长。被告:王国祥,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为与被告王国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赵占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