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大洼县王家农场与王国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洼县王家农场,王国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33号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法定代表人:苑琳琳,该农场场长。被告:王国祥,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为与被告王国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赵占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