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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吴某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犹某某,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吴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闵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