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吴某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犹某某,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吴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闵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