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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卢永跃、郭新生、侯树业、成振国、韩桂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利,卢永跃,郭新生,侯树业,成振国,韩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饶法执字第130号申请人王胜利,男,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小佳河村农民,住小佳河镇。被执行人卢永跃,男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居,住小佳河镇。被执行人郭新生,男,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居,住小佳河镇。被执行人侯树业,男,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居,住小佳河镇。被执行人成振国,男,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居,住小佳河镇。被执行人韩桂香,女,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居,住小佳河镇。王胜利与韩桂香、郭新生、程振国、侯树业、卢永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饶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胜利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桂香、郭新生、程振国、侯树业、卢永跃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胜利与韩桂香、郭新生、程振国、侯树业、卢永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饶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凤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巍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