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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邵春到与钱卫荣、邵洪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到,钱卫荣,邵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1813号原告邵春到,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钱卫荣,女,71岁,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邵洪,男,46岁,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邵春到诉被告钱卫荣、邵洪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景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景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