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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张某甲等人与被告张某乙、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韩长路等,张某乙,朱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169���原告张某甲、韩长路等23人。诉讼代表人韩某某,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诉讼代表人张某甲,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永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朱某某,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张某甲等人诉被告张某乙、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曹修伟审判员 姜刘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彩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