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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罗某申请执行姜某兴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姜某兴,李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姜某兴,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杰,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某兴、李某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姜某兴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罗某各种损失2200元,被执行人李某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罗某各种损失220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姜某兴、李某杰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某兴、李某杰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刑二年六个月,正在服刑,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姜某兴、李某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姜某兴、李某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姜某兴、李某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