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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洋与刘景志机动车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现住农安县,姜海龙,刘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于洋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姜海龙,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刘景志,现住农安县。上列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责任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与车籍吉ATV0**、吉ATE7**贰台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立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