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建学追过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学。被执行人梁茂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民初字第221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建学追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茂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茂元与覃永清共同共有位于四川省新津县兴义镇兴场社区五组**号的住房(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茂元与覃永清共同共有位于四川省新津县兴义镇兴场社区五组**号的住房(农******)的产权登记。二、被执行人梁茂元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梁茂元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梁茂元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后查封的,本裁定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