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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小军与郝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军。被执行人:郝建军。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2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立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郝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白色捷达轿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郝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白色捷达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吴廷永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