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兰亮亮诉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亮亮,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757号原告:兰亮亮,居民,唐山市丰润区鼎胜仓储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高文韬,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白各庄村。法定代表人:高辉,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子江,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亮亮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需等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申字第290号刘连芳与兰亮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的再审结果,该再审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本民审 判 员 杨慧苑代理审判员 杜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桂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