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美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诚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美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梁诚,男。被告:陈明,男。原告梁诚诉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诚诉称,2013年1月30日,被告找原告说由于家里有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向原告开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至,被告并没有将钱还给原告。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或上门催还借款均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大约7800元(3.3利率×2年×3万×4,从2013年1月30日起到还清3万元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具体数额到还清时结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明于2013年1月30日向原告梁诚出具《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承诺于2014年1月30日一次性还清所借款项。双方未在该《借条》中约定利息,原告当庭表示双方亦未就利息进行口头约定。原告表示不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当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进行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欠款的事实,原告提交了《借条》原件,证明被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就原告起诉的事实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因还款期限已至,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被告还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借款的利息。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双方也未进行口头约定,应视为债务人不支付利息。原告当庭变更为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变更后主张的利息数额减少,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故被告应自2014年1月3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明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3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陈明负担(原告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小燕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