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龙侵权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朱明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延梅,辽宁简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龙,男,1976年11月15日生,身份证号:2108811976********,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归州满族镇房身村*号40。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西岗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