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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彦娃与陈京各、闫拂晓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娃,陈京各,闫拂晓,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娃。被执行人陈京各。被执行人闫拂晓。被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李彦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京各、闫拂晓、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京各、闫拂晓、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