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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存桂与丁正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1号原告陈存桂,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义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正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存桂与被告丁正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存桂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存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存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存桂负担。审判员 苏 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