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0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陈某,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杨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金昆时代广场某号门面房。担保人杜某以其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衡山路某号门面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杨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金昆时代广场某号门面房;二、查封担保人杜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衡山路某号门面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传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