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陆如莹与梁克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如莹,梁克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531号原告:陆如莹,居民。被告:梁克群,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柏叶路387号。负责人:周昌恩,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如莹与被告梁克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如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军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雄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