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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炳亮贷款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519号罪犯徐炳亮,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化程度大专。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7)资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炳亮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与原犯绑架罪所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出具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困难证明)。刑期起于2003年12月4日止于2023年12月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4月11日送入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7月20日、2011年12月20日、2013年5月22日分别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03122号、(2012)成刑执字第166号和(2013)成刑执字第2927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8个月、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1月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炳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2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炳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炳亮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九年三月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