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速与山东正和畜禽发展有限公司、谢友春等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速,山东正和畜禽发展有限公司,谢友春,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515-1号申请执行人李速,居民。被执行人山东正和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友春,经理。被执行人谢友春,居民。被执行人李慧,居民。申请执行人李速与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和畜禽发展有限公司、谢友春、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正和畜禽发展有限公司、谢友春、李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正和畜禽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饲料生产设备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正和畜禽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饲料生产设备一套(主要设备为:SSHJ4高效混合机一台、SSLG20/140辊式碎粒机一台、SFSP60*80锤片粉碎机一台、YZZSSM-630KW三相异步电动机一台、BM-31SS-Z变频调速三相异步电动机一台、离心式通风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郝建业审判员 陈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