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6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魏晓亮诉被告刘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亮,刘红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6873号原告魏晓亮。被告刘红峰。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亮诉被告刘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公告送达,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晓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江涛审判员 翟献宽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滑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