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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庆德仁与刘言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德仁,刘言水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庆德仁,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系凤阳县府城平安汽车租赁站经营者,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号*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23261975********。被告:刘言水。原告庆德仁与被告刘言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德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言水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德仁诉称:2013年9月16日,刘言水的儿子刘永雨从凤阳县府城平安汽车租赁站租赁马自达轿车一辆(车号:浙J×××××)。2013年11月1日,经结算,刘永雨欠租赁费和修理费共计22000元。经协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刘永雨所欠款项由其父亲刘言水支付。刘言水向庆德仁出具了欠条,并让庆德仁不要再找刘永雨要钱。刘言水并保证于2013年12月20号之前还清欠款,但经庆德仁多次催要,刘言水未能给付欠款。请求判令刘言水支付欠款22000元。刘言水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庆德仁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协议书、2013年11月1日刘言水出具的欠条各一份。证明刘永雨所欠庆德仁的租赁费22000元,经三方协商同意,债务转移给刘言水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庆德仁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庆德仁系凤阳县府城平安汽车租赁站经营者,该汽车租赁站为个体工商户。2013年9月16日,刘永雨从庆德仁处租赁浙J×××××马自达轿车一辆。2013年11月1日,刘永雨的父亲刘言水向庆德仁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平安租赁公司2万2元正。12月20号归还”。郑克安在见证人处签名。因刘言水未能支付欠款,庆德仁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根据庆德仁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债务人刘永雨将其对庆德仁负有的债务转移给刘言水、债权人庆德仁也予以同意的事实。刘永雨与刘言水的债务转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债务转移后,刘言水即负有向庆德仁履行债务的义务。因刘言水出具的欠条上载明的数额为“2万2元正”,故刘言水应付债务为20002元。庆德仁主张22000元,对其中超出20002元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言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庆德仁欠款20002元;二、驳回原告庆德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庆德仁负担32元,被告刘言水负担3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