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旭然与玉田县鸦鸿桥镇车王庄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旭然,玉田县鸦鸿桥镇车王庄中心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高旭然,学生。法定代理人:高立新,农民。电话: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镇车王庄中心小学。住所地:玉田县鸦鸿桥镇车王庄村。代表人:吴杰,系该小学校长。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旭然与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镇车王庄中心小学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宝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15年3月20日,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镇车王庄中心小学组织学生进行大扫除,在大扫除活动中,该校二年级学生���告高旭然在平房窗台上擦玻璃时从窗台上掉下来,导致左胳膊肘上方骨折。后原告被送到唐山二院进行住院治疗。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3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镇车王庄中心小学赔偿原告高旭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20000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高旭然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宝存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宏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