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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匡海杰与付进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海杰,付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348-1号申请执行人匡海杰,住鄄城县。被执行人付进成,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匡海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匡海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进成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县支行有工资存款(账号:23XXXXXX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进成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工资存款(账号:23XXXXXX5)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