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大连渤海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连渤海医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晓艳,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渤海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吴刚,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庆科,男,该医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渤海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剑飞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校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