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告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崔安平辞职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安平
案由
辞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告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安平。上诉人崔安平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告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1984年向油漆厂递交书面辞职书三次,未见任何答复,三个月后,依法接受黄岛工业局聘请去黄岛工业局工作。其后黄岛工业局多次联系油漆厂,要求转移档案未果。1986年青岛油漆厂突然宣布将上诉人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扣留档案,使上诉人无法找到工作,也无法交纳社会保险。油漆厂破产后,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是主管单位,有责任清理遗留问题。请求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办理退休;诉讼费由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与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