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立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德荣其他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终字第3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德荣,男,汉族,1957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宣化区大北街福地花苑*号楼*单元***室。上诉人李德荣因不服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德荣上诉称,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条规定赋予上诉人要求用人单位民事赔偿的诉权,一审法院裁定不受理于法无据。本案诉讼与裁定中提到的进入二审程序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除当事人姓名、名称相同外,都不相同,不属于一事不理,分述如下:1、案由不同,本案是普通民事赔偿案,是依职业病防治法和民法通则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由不同。2、标的不同,工务保险待遇纠纷的标的,只限于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本案的标的不在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3、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适用劳动法和与其配套的劳动合同法、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本案适用民法通则,职业病防治调整。4、诉讼程序不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前置程序,不经前置程序,法院不受理,本案是普通民事赔偿纠纷,不需经前置程序。5、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以过错论处,只要被认定工伤,无论有无过错,一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是普通民事赔偿以过错论责。综上,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德荣原向宣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提起的诉讼,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所诉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其本次诉讼依据的是《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民事法律,请求的是过错赔偿。其所提的诉讼请求与其原向宣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及不服仲裁裁决,进行的诉讼诉求不同。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是有诉权的,不属于“一事二理”。为此,一审对李德荣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宣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