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福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市某信用社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某信用社,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50号原告兰州市某信用社,住所地兰州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被告唐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某信用社诉被告唐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某信用社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某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怀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