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与冯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冯海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驻址:肇庆市黄塘东路1号安康花园13栋(C3)首层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8649336-0法定代表人:何卓姣被告:冯海东,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德庆县凤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与被告冯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承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罗延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应 捷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