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安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晶、王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晶,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89号申请人王晶,女,汉族,1984年10月4日生,职业富强集团职工,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杨广玲,女,1960年10月25日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王晶之母。被申请人王毅,男,1987年11月7日,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人王晶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毅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号小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现金担保叁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毅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号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