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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月与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月,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804号原告:李月。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7号。法定代表人:杨世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诉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兴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