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保定力弘橡胶有限公司与温建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力弘橡胶有限公司,温建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16号原告:保定力弘橡胶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法定代表人:杨永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温建朋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力弘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建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力弘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力弘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力弘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