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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异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崔仡东与刘艺文离婚后财产纠纷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仡东,刘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异字第0003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崔仡东(曾用名崔岳),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艺文,女,1972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学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丰民初字第232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艺文申请执行崔仡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崔仡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崔仡东称,请求法院纠正将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行为。具体理由为:第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但是目前为止异议人收到的丰台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中,并没有找到相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提示内容。2014年1月16日,法院直接将异议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使异议人丧失了申请异议的权利。因此,执行行为程序违法。第二,异议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的“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而是确实不具有履行能力。异议人于2013年2月突发自发性气胸及继发性肺结核,于北京胸科医院手术治疗。由于患病,异议人一直没有拿到全薪,2014年1月被公司劝退离职。期间我也找过其他工作,但由于身体原因陆续被裁。患病期间由于请假及半薪的原因,再加上治疗费收入完全入不敷出。且异议人于2011年1月份第二次离婚,达成离婚协议支付女方45万元,于2013年6月付清。为了这笔欠款异议人的父母已经四处举债。现在实在是无从借贷了。目前,异议人处于失业状态,生活所需及住房贷款全由父母承担。因此,异议人确实不具备其他履行能力。综上,请法院将异议人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证明其主张,崔仡东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开具的证明书及门诊病历手册,证明自2013年至2015年,崔仡东患有继发性肺结核、气胸等疾病,一直在治疗。2.中国银行北京方庄支行对账单和房产分割协议书,证明其与张薇离婚时达成协议,支付给张薇房款,事实上是由其母亲支付的,自己无力承担。被异议人刘艺文称,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具体理由为:第一,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曾多次找被执行人崔仡东谈话,告知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因此,被执行人称自己没有收到任何风险提示我方不予认可。第二,被执行人并非不具有履行能力。因为被执行人名下有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且从2007年到2012年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完成给付,但期间却有能力结婚、买房、旅游,因此我方认为其具有履行能力却恶意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第三,生病不能作为抗拒执行的依据,且我方承诺在被执行人崔仡东履行完毕对申请执行人所负义务后,我方可以立即申请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出。经审查查明,崔仡东与刘艺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2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告崔仡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刘艺文25600欧元;二、驳回原告刘艺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元,由被告崔仡东负担(原告刘艺文已预交,被告崔仡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之内支付给原告刘艺文)。后崔仡东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1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艺文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3)丰执字第02714号。2013年3月25日,本院制作并向崔仡东送达(2013)丰执字第02714号《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载明,责令你方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通知发出后,崔仡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4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3)丰执字第02714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崔仡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被执行人崔仡东名下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蒲安里XX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54.2平方米。以上事实,有执行卷宗材料、谈话笔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作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若干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立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且2013年10月1日之后仍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对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形式统一作出。本案申请执行时间为201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崔仡东送达执行通知的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在2013年10月1日《若干规定》施行之前;且被执行人崔仡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被执行人崔仡东以本院向其发出的执行通知中没有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为由,请求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根据《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因执行过程中查明,崔仡东名下有建筑面积为54.2平方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蒲安里XXX室的房屋一套,崔仡东亦向法院表示自己并非享受低保人员,因此,应当认定其符合《若干规定》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崔仡东关于其曾身患疾病、待业在家的主张,亦不属于《若干规定》中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情形。因此,本院将被执行人崔仡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崔仡东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崔仡东提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附相关证据。代理审判员  何东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航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