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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建东、常熟市联华化纤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建东,常熟市联华化纤有限公司,钱爱娟,朱屹,陶立,周志峰,顾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徐董路。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东。被告常熟市联华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旗杆村。法定代表人周志峰。被告钱爱娟。被告朱屹。被告陶立。被告周志峰。被告顾文红。原告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东、常熟市联华化纤有限公司、钱爱娟、朱屹、陶立、周志峰、顾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东、常熟市联华化纤有限公司、钱爱娟、朱屹、陶立、周志峰、顾文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8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