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泉州市冠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瑞远、林玮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冠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瑞远,林玮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泉州市冠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潘珍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锦标,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瑞远,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林玮斌,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冠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瑞远、林玮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两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市冠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