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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泉州市冠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瑞远、林玮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冠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瑞远,林玮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泉州市冠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潘珍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锦标,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瑞远,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林玮斌,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冠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瑞远、林玮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两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市冠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