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冠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江苏冠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23号原告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丹丽(WUDANLI),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晓峰,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冠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江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永利,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冠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82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昊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