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柏山与被告王凤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柏山,王凤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528号原告林柏山,男,汉族被告王凤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柏山与被告王凤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柏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告林柏山负担。审判员 王永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