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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浉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郑惠云申请执行万家灯火公司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惠云,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信浉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郑惠云,女,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信浉民初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内存款元扣划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