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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戴庆宏与扬州市江都区小纪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庆宏,扬州市江都区小纪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戴庆宏。委托代理人童陈,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小纪中心卫生院,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人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周书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春荣,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仇育贵,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庆宏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小纪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庆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庆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庆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戴庆宏负担,本院准其免交。审 判 长  靳庆珍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人民陪审员  杨新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