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85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宋志远,宁津保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广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付玉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