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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85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宋志远,宁津保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广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付玉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