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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苏润扬种业有限公司与王兆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润扬种业有限公司,王兆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481号原告江苏润扬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金,经理。委托代理人历巍,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慧,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润扬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兆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润扬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依法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