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一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苏新兴与李小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新兴,李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苏新兴。被执行人李小祥。本院在执行苏新兴与李小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滨杜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学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