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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一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苏新兴与李小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新兴,李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苏新兴。被执行人李小祥。本院在执行苏新兴与李小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滨杜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学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