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梁士军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士军,梁雷博,梁玉禄,梁豹,梁光起,刘炳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梁士军,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高格庄镇大薛村。被执行人:梁雷博,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高格庄镇大薛村。被执行人:梁玉禄,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高格庄镇大薛村被执行人:梁豹,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高格庄镇大薛村被执行人:梁光起,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高格庄镇大薛村被执行人:刘炳臣,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高格庄镇东高格庄村本院依据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年××月××日书记员 高瞻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