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仲梅与青岛市房屋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仲梅,青岛市房屋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安仲梅。被告青岛市房屋管理局。原告安仲梅诉被告青岛市房屋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名称错误,因此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仲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