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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仲梅与青岛市房屋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仲梅,青岛市房屋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安仲梅。被告青岛市房屋管理局。原告安仲梅诉被告青岛市房屋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名称错误,因此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仲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