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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理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刘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莉,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理文。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秀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理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414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和解履行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