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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杭州远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象山县共青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远博科技有限公司,象山县共青铸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29号原告:杭州远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诚路19号14幢。法定代表人:XX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洪永华,系公司员工。被告:象山县共青铸造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茅洋乡大地园村。负责人:陈安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远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县共青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远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远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