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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与兰州三重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榆中检修工程部,兰州三重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榆中检修工程部。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负责人张海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兰州三重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榆中检修工程部与被执行人兰州三重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协议纠纷一案,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榆中检修工程部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兰仲裁字(2014)第26号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榆中检修工程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兰仲裁字(2014)第2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赵改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舒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