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韩优见与包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优见,包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311号原告:韩优见。被告:包文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优见诉被告包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海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优见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