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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韩优见与包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优见,包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311号原告:韩优见。被告:包文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优见诉被告包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海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优见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