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肖慧声诉牟春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惠声,牟春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447号原告:肖惠声,男,满族,住通化县快。被告:牟春佳,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惠声诉被告牟春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惠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牟春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惠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惠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