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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肖慧声诉牟春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惠声,牟春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447号原告:肖惠声,男,满族,住通化县快。被告:牟春佳,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惠声诉被告牟春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惠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牟春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惠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惠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